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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1-04-26 点击数:

晋办发[2010]18号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9日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

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为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准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不准借机敛财。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样表附后)。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文明和谐单位称号和其他有关方面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党组织关系在我省的中央驻晋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和借机敛财的实施意见》(晋办发[1994]1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