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获刑15年6个月 “二把手”当庭表示上诉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窝案近日宣判,该公司三名高管及一名办公室主任均获刑。法院审理认定的贪污较公诉机关的指控少了686万元。
涉案人物
汪晓中:40岁,原国路公司总经理陈上龙:55岁,原国路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光:43岁,原国路公司总会计师杜建中:56岁,原国路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私分国有资产102万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修建41公里的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三人分别收受施工方现金及购物卡45000元、21000元、45800元,均构成受贿罪。此外,2004~2006年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及杜建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02万余元用于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四人实际各分得9.8万元至3.9万元不等。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上述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数额少了686万元
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晓中与陈上龙(以他人名义)与袁某某共同成立合肥市石峰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石峰公司)。 2006年2月,国路公司发布路面碎石招标文件,汪晓中、陈上龙、袁某某以石磊公司名义参加碎石投标,并通过暗箱操作,使得石磊公司以52.9元/吨的价格中标后将此业务交由石峰公司供货。
公诉机关根据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出具的价格认证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石峰公司通过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 机制 砂赚 取差 价9347231.92元。由于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这一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庭审理中,法院重新委托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对涉案的石材数量及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赚取的差价为2478028.06元,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相比少了686.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第一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法院采用了第二次鉴定结果。
“二把手”当庭表示上诉
由于四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所有赃款全部追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四人作出减轻、从轻处罚: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决执行汪晓中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执行陈上龙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执行陈明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杜建中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陈上龙当庭表示“不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