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群各部门;各学院、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科研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校于近期启动了部分处级干部岗位调整和选拔任用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广大干部既积极参与,又正确对待,干部调整及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呈现出平稳有序、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但也有少数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纪律,违反规定四处拉票,干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确保我校干部选拔工作风清气正,及时遏制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晋组通字〔2009〕55号)精神,现就干部选拔任用中严禁拉票行为重申如下:
在干部推选工作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于拉票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广大党员干部如发现拉票行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向校纪委或组织部反映,学校将依照党纪政纪、“十个一律”的要求,从快从严查处。
凡受理的反映具体、线索明了的拉票行为,一律安排调查核实;凡干扰阻碍调查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止职务;凡经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一律给予严肃处理;凡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拉票的,一律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一律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凡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的,一律取消拟任人选资格,已决定任用的,取消任用决定,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凡经查核属实,情节严重的,一律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凡受到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凡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或接受拉票人的利益,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律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各分党委和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对所属党员和干部的纪律教育,使广大干部强化政治立场的坚定性,组织工作的严肃性,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全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分党委要迅速传达通知精神,把纪律要求及拉票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果讲清楚,教育广大干部自觉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