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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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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巡察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原则上不超过7人。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分管人事的党委常委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巡察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党委工作部门,设在校纪委,职级按校党委同级工作部门设置,编制3人,其中主任1名(由校纪委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2名。

校党委成立3个党委巡察工作组(简称“巡察组”),分别为党委巡察一组、党委巡察二组、党委巡察三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监督。